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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3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0305號

債權人
三佳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凱廷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鴻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 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2 年10月8 日寄存於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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