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6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675號

債權人
江世傑
債權人
江欣瑜
債務人
富群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江世傑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江欣瑜給付壹萬貳仟零叁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