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6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675號
- 債權人
- 江世傑
- 債權人
- 江欣瑜
-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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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李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江世傑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江欣瑜給付壹萬貳仟零叁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