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9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981號
- 債權人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昱陞
- 代理人
- 陳志青
- 債務人
- 京元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魁元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鈴
- 債務人
- 陳麗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萬貳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