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128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蘇建銘 債 務 人 鑫勝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連清新 債 務 人 陳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伍拾萬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