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1540號債 權 人 楊衍濱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甄紜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三張本票影本之發票人為林伯源,尚無法釋明對債務人林甄紜有票據債權存在。另查債權人所提出工程承攬合約書影本可知與債務人成立合約者,應為林伯源、豪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雖債務人林甄紜為豪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惟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不得僅憑債務人林甄紜為公司負責人,而認債務人林甄紜為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之當事人,是債權人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