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6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601號
- 債權人
- 釔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其全
- 債權人
- 台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林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釔得企業有限公司、台泓有限公司共同
- 代理人
- 王聖舜律師
- 債務人
- 鴻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清 算 人 翁文琳
清 算 人 黃玉美
清 算 人 翁偉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釔得企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零柒萬陸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台泓有限公司給付伍佰叁拾肆萬玖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聲請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