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3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星展、泰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柏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396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泰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穎杰 人 債 務 人 林柏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肆萬壹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七九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肆拾貳萬伍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八○九七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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