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37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750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 債務人
- 七承高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添丁
- 法定代理人
- 周玲月
- 法定代理人
- 王冠傑
- 法定代理人
- 莊清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給付)新臺幣(下同)■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片語■(支付日期)■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利息)計算之利息,並■片語■(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