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4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013號債 權 人 林忠信 債 務 人 哈比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啓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