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45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516號
- 債權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統民
- 訴訟代理人
- 林羿君
- 債務人
- 冠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乾勇
- 債務人
- 謝乾勇
- 債務人
- 紀淑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四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