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45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531號
- 債權人
- 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榮賢
- 債務人
- 德鷹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章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零伍拾陸元,及其中壹拾萬伍仟玖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壹萬肆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