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4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658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非訟代理人 王宏文 債 務 人 康喜軒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裕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伍佰元及新臺幣肆拾壹萬叁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執有債務人康喜軒食品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民國102年10月5日付款行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股分行帳號第003610號面額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伍佰元整支票乙紙,於民國102年10月7日提示後,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遭退票。嗣經債權人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迄今仍不為清償,債務人應付債權人上述票款及自民國102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又債權人執有債務人康喜軒食品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民國102年10月2日付款行為三峽區農會帳號第000000000 號面額新臺幣肆拾壹萬參仟元整支票乙紙,於民國102年10 月2日提示後,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遭退票。嗣 經債權人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迄今仍不為清償,債務人應付債權人上述票款及自民國102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4465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康喜軒食品│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331500│有限公司 │0月7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康喜軒食品│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413000│有限公司 │0月2日起 │ │ │ │ │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