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2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239號
- 債權人
- 協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明源
- 債務人
- 同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江地
- 債務人
- 振鴻勝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進益
一、債務人同暐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伍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二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伍拾捌萬貳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同暐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柒萬柒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同暐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陸拾捌萬陸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同暐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