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591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591號
- 債 權 人
- 新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傳芳
- 債 務 人
- 日南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忠雄
- 債 務 人
- 鄭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其中伍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伍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伍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