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84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404號
- 債權人
- 台灣動力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裕強
- 債務人
- 晨通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國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肆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