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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84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404號

債權人
台灣動力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強
債務人
晨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肆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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