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85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550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代理人
- 王念慈
- 債務人
- 宇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 債務人
- 清 算 人 李青璟
- 兼清算人
- 覃士德
- 債務人
- 李桂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玖拾柒萬零叁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