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8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550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王念慈 債 務 人 宇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清 算 人 李青璟 兼 清 算人 覃士德 債 務 人 李桂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玖拾柒萬零叁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