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946
號債 權 人 廖素玲
- 債務人
- 立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于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玖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拾壹萬肆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