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198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982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周柏成
- 債務人
- 巧禾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進祥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凱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偉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傑
- 法定代理人
- 黃進興
- 債務人
- 黃進祥
- 債務人
- 謝鳳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