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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19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982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周柏成
債務人
巧禾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祥
法定代理人
黃俊凱
法定代理人
黃世偉
法定代理人
黃俊傑
法定代理人
黃進興
債務人
黃進祥
債務人
謝鳳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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