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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36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647號

債權人
兆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慧蘭
債務人
綺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合昌
債務人
威迪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合昌

一、債務人威迪爾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柒佰玖拾元。

二、債務人綺騰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肆仟伍佰玖拾叁元。

三、債務人威迪爾實業有限公司、綺騰有限公司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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