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36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647號
- 債權人
- 兆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慧蘭
- 債務人
- 綺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合昌
- 債務人
- 威迪爾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合昌
一、債務人威迪爾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柒佰玖拾元。
二、債務人綺騰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肆仟伍佰玖拾叁元。
三、債務人威迪爾實業有限公司、綺騰有限公司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