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956號債 權 人 長新塑膠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後德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子創意有限公司及葉玟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葉玟君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葉玟君並非本案之債務人,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