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9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956號
- 債權人
- 長新塑膠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後德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子創意有限公司及葉玟君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葉玟君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葉玟君並非本案之債務人,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