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9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957號
- 債權人
-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世界
- 送達代收人
- 謝諒獲
- 債權人
-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建耀
- 送達代收人
- 謝諒獲
- 債權人
-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 代表人
- Paul Hsieh住台北市○○路0段000號7樓
- 送達代收人
- 謝諒獲
- 債權人
- 一太事務機器行即孫子成
- 送達代收人
- 謝諒獲
- 債權人
- 紘采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文正
- 送達代收人
- 謝諒獲
- 債權人
- 電腦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宗翰
- 送達代收人
- 謝諒獲
- 債權人
- 謝諒謙
- 送達代收人
- 謝諒獲
- 債務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代表人
- Victor Hsieh
- 送達代收人
- 謝諒獲
- 債務人
- 謝諒獲
以上債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一心
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一太事務機器行即孫子成、紘采有限公司
、電腦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謝諒謙,債務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
事務所、謝諒獲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1 條)。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並未合法表明債權人,經本院於102 年2 月4 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應補正:具狀更正正確債務人稱謂(債務人並非聲請人),並提出債務人謝諒獲戶籍謄本(須有詳細記事)、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公司或稅籍登記資料(稅籍資料需可看出獨資或合夥);提出債權人公司或稅籍登記資料(需可看出獨資或合夥)、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須有詳細記事),並詳列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債權人地址等事項。
二、債權人於102 年2 月21日合法收受通知後,迄未提出完整當事人及(或)法定代理人資料,且債務人並非本國國民或本國團體,並無國內住居所,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顯不應准許。債權人應另行透過訴訟程序辦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參見送達證書、民事(3 )補正狀)。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