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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9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957號

債權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送達代收人
謝諒獲
債權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送達代收人
謝諒獲
債權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代表人
Paul Hsieh住台北市○○路0段0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謝諒獲
債權人
一太事務機器行即孫子成
送達代收人
謝諒獲
債權人
紘采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文正
送達代收人
謝諒獲
債權人
電腦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宗翰
送達代收人
謝諒獲
債權人
謝諒謙
送達代收人
謝諒獲
債務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代表人
Victor Hsieh
送達代收人
謝諒獲
債務人
謝諒獲

以上債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一心

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一太事務機器行即孫子成、紘采有限公司

、電腦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謝諒謙,債務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

事務所、謝諒獲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1 條)。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並未合法表明債權人,經本院於102 年2 月4 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應補正:具狀更正正確債務人稱謂(債務人並非聲請人),並提出債務人謝諒獲戶籍謄本(須有詳細記事)、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公司或稅籍登記資料(稅籍資料需可看出獨資或合夥);提出債權人公司或稅籍登記資料(需可看出獨資或合夥)、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須有詳細記事),並詳列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債權人地址等事項。

二、債權人於102 年2 月21日合法收受通知後,迄未提出完整當事人及(或)法定代理人資料,且債務人並非本國國民或本國團體,並無國內住居所,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顯不應准許。債權人應另行透過訴訟程序辦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參見送達證書、民事(3 )補正狀)。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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