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1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178號
- 債權人
- 興欣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邦夫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鴻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與一般抵押,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不同。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鴻洲發給支付命令,聲請狀原因事實欄未具體釋明債權債務關係為何,僅泛言:已取得法院核發抵押債權移轉命令云云,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釋明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債權文件,債權人於102 年2 月25日具狀表示並未取得債權文件,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