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9號
- 聲請人
- 富相環保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支票之付款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社子分公司」,設於台北市,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