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7號聲 請 人 陳慶明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債務人已提出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經查,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 得為新台幣(下同)615,765元,約等於必要生活費用之支 出,是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受償總額440,352元,再參諸 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1998年出產之中古汽車外,並無任何財產,此有財產歸屬清單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受償總額不致過低。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衡諸下列情事,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經查,債務人現任職於寧揚煤氣分裝股份有限公司, 每月薪資約為36,000元,此有薪資單在卷可查,而債 務人領有2名子女低收入戶補助5,200元,租屋補助 4,400元,母親及兒子身障補助各8,200元,此有訊問 筆錄可佐,是債務人預估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平均每 月收入約62,000元作為還款標準,應堪採信。 (二)次查,債務人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分別於88年、99 年生),而大兒子為中度聲障及重度智障,需由債務 人配偶時時照顧,又小女兒於101年7月份曾進行心臟 手術,亦須細心照料,故債務人須獨立扶養二名子女 ,而其配偶在家中履行照顧義務,每月債務人需支付 二名子女12,000元及配偶4,000元之扶養費,經本院考量其子女身體上之特殊性,應屬合理。此外,債務人 尚須負擔母親之扶養費,因其母親有心肌梗塞,肺部 及中風等疾病,目前均由債務人姐姐隨時照料,而債 務人弟弟並無工作收入,故由債務人領取其母之身障 津貼8,200元但需負擔其母親扶養費12,000元,尚屬合理。是債務人亦須扶養其父親每月3,000元,以新北市10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32元核之,認債務人每月對其父親所支出之扶養費以3,000元計之,堪認合理。故債務人每月所需支出之扶養費共計43,000元, 上開病症均有林口長庚診斷證明書及殘障手冊在卷可 查。 (三)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中每月預估收入含低收入戶及殘 障津貼共為62,000勞保費654元,每月清償金額6,116 元、扶養費用共43,000元後,僅餘12,230元可供每月 生活之用,衡酌債務人家中成員多屬需要照料之人, 常需臨時支出大筆醫藥費用,去年雖有領取1萬元之年終獎金,然本院認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依目前 社會現狀,僅得過著節省之生活,但日常生活總會有 臨時性、額外之支出,且債務人將其收入扣除必要支 出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應可許債務人保留1萬元之年終獎金作為臨時性醫療支出,而債務人所提出之 更生方案足見債務人已盡其所能償債,並願節約用度 以提高還款金額,堪認合理。 (四)再查本件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債 務人還款成數過低、扶養費用應以扶養親屬免稅額作 為計算基準或與配偶分攤扶養費等語為由,惟按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 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 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 重建其經濟生活,清償成數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 準;至「扶養親屬免稅額」係屬納稅義務人計算綜合 所得淨額之減項,金額由財政部於每年度開始前,依 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規定參照) ,以作為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依據;而「最低 生活費」,係由中央、直轄市之主管機關(社政)參 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佈當地區最近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規定 參照),可知政府訂定之最低生活費標準應屬維持個 人基本生活之最低需求,扶養親屬免稅額係屬租稅優 惠之性質,有其賦稅政策之考量,兩者不可相提並論 。故以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作為計算債務人負 擔子女扶養費用之標準,較符合社會實情,債權人認 此部分應以扶養親屬免稅額為計算基準,進而主張債 務人每期還款之金額應可提高,應非可採。而債務人 本身之情形,其大兒子為重度智障,需有人隨時照料 ,倘債務人配偶出外工作,將無人可照顧其重度智障 之子及甫經過心臟手術之小女兒,債務人將須額外負 擔請人照料之費用,故債務人之子女均由債務人獨立 支出扶養費,應屬合理。 三、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 之立法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甲○○之更生方案(第1點至第6點)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40,352元。 2.總清償比例:37.24﹪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 為1期,共清償6年72期,每期清償6,116元。債務人應於每月 10 日前,將如附件三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 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 4.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5.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6.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附件三:每期清償金額 一、債權人:渣打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89,633元 每期還款金額:464元 二、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393,514元 每期還款金額:2,035元 三、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304,025元 每期還款金額:1,573元 四、債權人:美國運通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56,226元 每期還款金額:291元 五、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50,479元 每期還款金額:778元 六、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88,588元 每期還款金額:9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