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8號聲 請 人 賴信佑 即 債務人 號4樓. 代 理 人 黃慧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64條第1項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申報債權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6位,其代 表債權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997,623元。債務人前於民 國(下同)102年8月26日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依各債權人債權比例清償新臺幣5,450元清償總額為392,400元,清償成數為百分之39.33。經本院依本條例第60條之規定,於102年8月28日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 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惟書面可決之結果,除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逾期未為確答、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遲至102年9月27日始具狀表示不同意,均依首揭規定視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皆以書面確答不同意該更生方案,致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未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依首揭規定,有不得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情形,此有前開函文暨各債權人收受文書之送達證書負本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8號卷(下稱消債執行卷)第154-164頁為憑。 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經查:債務人自陳現與嘉晟工程行合作,負責建築工地環境清潔,依工程需要配合上工,日領現金1,200元,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以每月工作22日為計算基準,平均每月薪資約為26,400元。據債務人稱:「我在工地作清潔,沒有固定的工地,看包商承包到的工地,我就跟著跑。時間其實也不一定,早上就是八點到,下午就是五點左右,但是通常要做到一個段落,可能會晚一點。目前我是固定跟一個包商配合,他的公司是嘉晟工程行。」「工程一開始的時候,做完是師傅他們自己清,只有工程中後期才需要清潔工,只是老闆有好幾個工程在做,所以我都可以配合。不過他也不是只請我這個清潔工,他全台的工程都有,我是做大台北地區。平均下來差不多每個月有20天…比較固定的是20天,如果要增加的話,大概一個月可以多兩天,這是我可以爭取得到的。」此有嘉晟工程行出具工作證明附本院消債執行卷第83頁、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2年7月23日詢問筆錄附卷第119頁為憑,確有薪資、執 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為各債權人所不爭。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經衡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100年度任職於和泰石材股份有限公司,該年度薪資為531,441元,據其陳稱因長期負重過重,致身體不堪負荷,罹患疑腰椎間盤突出併腰薦椎神經根壓迫 ,轉而從事工地清潔零工,此有100年度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天主教耕 莘醫院永和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附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下稱本院消債卷)第22-24頁、本院102年7月23日訊問筆錄附消債執行卷第119頁供參。查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之總收入為846,341元(已包含該二年度之育兒津貼及房屋津貼,其中育兒津貼與配偶均 分),扣除於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中載明之聲請更生 前兩年必要生活費用786,993元後,所餘金額77348元 ;縱以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加以 估算,兩年之必要生活費用約為502,800元(計算式:20,950*24 =502,800),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為343,541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392,400元。參諸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工作所得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等情,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之規定,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二)債務人每月工作收入為26,400元,與配偶共同育有兩 名未成年子女(分別年滿4歲,2歲),扣除每月清償 金額5,450元後,所餘金額20,950元始為債務人個人及兩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費用。縱以102年度新北市政府公告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1,832元為計算基 準,復與配偶平均分攤兩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 債務人每月保留作為基本生活用度之費用約以23,664 元為度(計算式:11,832×(1+2÷2)=23,664), 而債務人之開支已低於此一標準,已顯低於同地區一 般生活程度,再逐項核查支出細項均屬合理,可認已 甚節約用度。 (三)雖有債權人分別以子女扶養費應與配偶共同負擔,且 依102年綜合所得稅扶養免稅額每人每年85,000元為標準,債務人平均每月負擔之扶養費應以7,083元為度;債務人應將租屋津貼及育兒津貼納入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之收入,以提高還款金額;本件更生方案清償成數 過低等語,而具狀表示不同意本件更生方案。惟查: 1.債務人之未成年子女分別為4歲,2歲,雖係幼兒依 附父母生活,然債務人配偶為協助負擔扶養費用及 其個人生活費用而需外出工作,兩名幼子自因托育 需求而有相對應之必要支出。況所得稅法中關於綜 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 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 養義務,並非表示此一數額即為合理之扶養費用, 至合理之扶養費用究應如何認定,需以維持受扶養 之人必要生活之實際用支為審酌標準,若未考量實 際情況而單以稅法之減免稅額為唯一標準,恐為過 苛;且前述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832 元,係以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 之六十定之,已顯低於一般人之生活水準,以此為 扶養費計算基礎,並分由兩名扶養義務人分攤,每 人每月負擔金額應為11,832元,債務人列支每月扶 養費用8,833元,當屬合理。 2.次查債務人原領有育兒津貼每月2,500元、租金補助每月3,600元,然育兒津貼僅發放至幼兒滿兩歲即102年8月止不再補助。租屋津貼則為青年安心成家租 金補貼方案,債務人申請合格補助期間為100年8月25日起,每月一次共核撥24次,至102年7月止,有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00年度第一次青年安心成家租金補貼合格通知單附本院消債執行卷第84頁、債務 人長女出生證明書(載明生於民國100年8月11日) 附卷第147頁、債務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附第 126-130頁可稽。故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確無前開兩筆津貼之收入,自無從納入更生方案中。 3.末按法院是否認可更生方案,係以所提更生方案是 否已盡力清償為考量,與債務人之欠債原因、還款 成數無涉,而所謂盡力清償之計算基礎,在審核債 務人之財產狀況及聲請前2年內之收入及支出,以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計之可處分所得,酌留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後所得之數額,是償還 金額及成數僅是藉由數字計算之中性結論,並無絕 對之標準。查本件債務人更生方案,已將其收入扣 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全數用於清償債務,足徵債務人 確已勉力清償債務,而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雖 清償成數未符債權人之要求,然已為債務人於維持 基本生活之前提下,依其工作收入所能負擔之極限 ,債權人以成數不足為由反對前開更生方案,有違 立法意旨,並無理由。 四、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賴信佑之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92,400元。 │ │2.總清償比例:39.33﹪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5,45│ │ 0元,合計6年72期。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 │ 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 │ 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 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 │ │ 付款項作業。 │ │4.其他條款:如一期未能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第1-71期每期│第72期分配金│ │ │ │ │ │分配金額 │額 │ ├──┼────────┼─────┼─────┼──────┼──────┤ │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60,632 │ 63,182 │ 877 │ 91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37,125 │ 14,603 │ 203 │ 190 │ │ │有限公司 │ │ │ │ │ ├──┼────────┼─────┼─────┼──────┼──────┤ │ 3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70,307 │ 27,654 │ 384 │ 39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48,024 │ 58,223 │ 809 │ 78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渣打國際銀行股份│ 542,312 │ 213,310 │ 2,963 │ 2,937 │ │ │有限公司 │ │ │ │ │ ├──┼────────┼─────┼─────┼──────┼──────┤ │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39,223 │ 15,428 │ 214 │ 23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參、補充說明 │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 │ 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均於第72期清償金額中調整。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 │ 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 │ 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 │ 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 │ │ 、第2項規定參照)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