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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徐素娟
代理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一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
    ),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法院核發更
    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
    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0,000元,合計
    清償6年72期,共720,000元,清償成數42.5801%(算式:10
    ,000×72=720,000;720,000÷1,690,932=42.5801%),
    並於每期當月15日或之前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
三、次查,債務人現任職於潤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有勞保加保資料(見卷第135-137頁),可證債務人確有
    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720,000元,
         而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
         費用後並無可處分所得(見本院卷第212頁)。再參諸
         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除有每月薪資所得收
         入外,名下並無其他財產,此有100、101年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4、
         156頁)。從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
         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
         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現於潤泰公司地下停車場擔任清潔工作,每天
         早上六點工作到下午四點半,每月扣除勞保費362元及
         健保費592元後領有固定薪資約為17,461元,此外無其
         他三節獎金或津貼,此有債務人提出之薪資明細、薪
         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可佐(見卷第199頁之訊問筆錄、
         第207-211頁)。債務人現與三名子女共同租屋於新北
         市○○區○○000○○○○○00號卷第19頁之租約、本
         卷第194頁之戶籍謄本),其提列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
         用7,461元,包括膳食費2,961元、房屋租金4,500元(
         房租9,000元與長子盧世泓均分),債務人表示長子盧
         世泓(民國00年0月00日生)現就讀大二,每天晚上打
         工約有17,000元收入(見卷第199頁訊問筆錄、第144
         頁勞保加保資料),在更生期間水電瓦斯電話費等一
         般家庭性支出會由長子負擔,次子盧世樺(民國00年0
         月0日生)原本在中油打工,今年九月會去就讀高中,
         小女兒盧世蕙(民國00年0月0日生)去年診斷出來有
         輕度智能不足現在無法上學,子女都因為家庭因素關
         係求學過程皆被中斷(見卷第199頁之訊問筆錄、第
         184-186頁陳報狀)。綜上,可信債務人願以簡省之方
         式維持生活,且盡力節省每月支出,與子女共同分擔
         家庭生活費用,並將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後之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徵債務人確有履行
         更方案之決心,並已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償之能事。
   (三)至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再提高清償金額,難認其已盡
         力清償、薪資資料不實云云。惟查,消債條例之立法
         目的,即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藉更生
         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之權利義務關
         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
         之更生機會,自不得以清償金額之多寡,作為認定債
         務人是否盡力清償之唯一標準,且如上述,債務人已
         簡化各項開支、盡力清償,而債務人之薪資若干,亦
         有前開薪資資料可憑。債權人否決更生方案之理由應
         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可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徐素娟之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20,000元                             │
│2.總清償比例:42.5801%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
│  共計6年72期,第1-72期每期清償10,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 │
│  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
│  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
│  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 │
│  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  │第1-72期每期分│
│    │                │            │            │配金額        │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9,647     │46,688      │64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190,138     │80,960      │1,125         │
│    │有限公司        │            │            │              │
├──┼────────┼──────┼──────┼───────┤
│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35,595     │100,317     │1,39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0,234     │349,256     │4,85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55,825      │23,770      │330           │
│    │有限公司        │            │            │              │
├──┼────────┼──────┼──────┼───────┤
│ 6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232,310     │98,918      │1,374         │
│    │公司            │            │            │              │
├──┼────────┼──────┼──────┼───────┤
│ 7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47,183      │20,091      │27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        │
│二、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
│    。若各期受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
│    調整。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
│    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
│    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
│    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
│    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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