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6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徐素娟
- 代理人
- 黃俊六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一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
),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法院核發更
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
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0,000元,合計
清償6年72期,共720,000元,清償成數42.5801%(算式:10
,000×72=720,000;720,000÷1,690,932=42.5801%),
並於每期當月15日或之前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
三、次查,債務人現任職於潤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有勞保加保資料(見卷第135-137頁),可證債務人確有
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720,000元,
而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
費用後並無可處分所得(見本院卷第212頁)。再參諸
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除有每月薪資所得收
入外,名下並無其他財產,此有100、101年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4、
156頁)。從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
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
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現於潤泰公司地下停車場擔任清潔工作,每天
早上六點工作到下午四點半,每月扣除勞保費362元及
健保費592元後領有固定薪資約為17,461元,此外無其
他三節獎金或津貼,此有債務人提出之薪資明細、薪
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可佐(見卷第199頁之訊問筆錄、
第207-211頁)。債務人現與三名子女共同租屋於新北
市○○區○○000○○○○○00號卷第19頁之租約、本
卷第194頁之戶籍謄本),其提列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
用7,461元,包括膳食費2,961元、房屋租金4,500元(
房租9,000元與長子盧世泓均分),債務人表示長子盧
世泓(民國00年0月00日生)現就讀大二,每天晚上打
工約有17,000元收入(見卷第199頁訊問筆錄、第144
頁勞保加保資料),在更生期間水電瓦斯電話費等一
般家庭性支出會由長子負擔,次子盧世樺(民國00年0
月0日生)原本在中油打工,今年九月會去就讀高中,
小女兒盧世蕙(民國00年0月0日生)去年診斷出來有
輕度智能不足現在無法上學,子女都因為家庭因素關
係求學過程皆被中斷(見卷第199頁之訊問筆錄、第
184-186頁陳報狀)。綜上,可信債務人願以簡省之方
式維持生活,且盡力節省每月支出,與子女共同分擔
家庭生活費用,並將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後之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徵債務人確有履行
更方案之決心,並已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償之能事。
(三)至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再提高清償金額,難認其已盡
力清償、薪資資料不實云云。惟查,消債條例之立法
目的,即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藉更生
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之權利義務關
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
之更生機會,自不得以清償金額之多寡,作為認定債
務人是否盡力清償之唯一標準,且如上述,債務人已
簡化各項開支、盡力清償,而債務人之薪資若干,亦
有前開薪資資料可憑。債權人否決更生方案之理由應
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可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徐素娟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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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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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20,000元 │
│2.總清償比例:42.5801%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
│ 共計6年72期,第1-72期每期清償10,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 │
│ 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
│ 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
│ 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 │
│ 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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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 │第1-72期每期分│
│ │ │ │ │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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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9,647 │46,688 │64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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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190,138 │80,960 │1,125 │
│ │有限公司 │ │ │ │
├──┼────────┼──────┼──────┼───────┤
│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35,595 │100,317 │1,39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0,234 │349,256 │4,85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55,825 │23,770 │330 │
│ │有限公司 │ │ │ │
├──┼────────┼──────┼──────┼───────┤
│ 6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232,310 │98,918 │1,374 │
│ │公司 │ │ │ │
├──┼────────┼──────┼──────┼───────┤
│ 7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47,183 │20,091 │27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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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 │
│二、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
│ 。若各期受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
│ 調整。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
│ 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
│ 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
│ 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
│ 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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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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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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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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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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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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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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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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