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素娟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一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 ),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法院核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 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0,000元,合計清償6年72期,共720,000元,清償成數42.5801%(算式:10,000×72=720,000;720,000÷1,690,932=42.5801%), 並於每期當月15日或之前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 三、次查,債務人現任職於潤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有勞保加保資料(見卷第135-137頁),可證債務人確有 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720,000元,而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 費用後並無可處分所得(見本院卷第212頁)。再參諸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除有每月薪資所得收 入外,名下並無其他財產,此有100、101年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4、156頁)。從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 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現於潤泰公司地下停車場擔任清潔工作,每天 早上六點工作到下午四點半,每月扣除勞保費362元及健保費592元後領有固定薪資約為17,461元,此外無其他三節獎金或津貼,此有債務人提出之薪資明細、薪 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可佐(見卷第199頁之訊問筆錄、第207-211頁)。債務人現與三名子女共同租屋於新北市○○區○○000○○○○○00號卷第19頁之租約、本卷第194頁之戶籍謄本),其提列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7,461元,包括膳食費2,961元、房屋租金4,500元(房租9,000元與長子盧世泓均分),債務人表示長子盧世泓(民國00年0月00日生)現就讀大二,每天晚上打工約有17,000元收入(見卷第199頁訊問筆錄、第144 頁勞保加保資料),在更生期間水電瓦斯電話費等一 般家庭性支出會由長子負擔,次子盧世樺(民國00年0月0日生)原本在中油打工,今年九月會去就讀高中,小女兒盧世蕙(民國00年0月0日生)去年診斷出來有 輕度智能不足現在無法上學,子女都因為家庭因素關 係求學過程皆被中斷(見卷第199頁之訊問筆錄、第 184-186頁陳報狀)。綜上,可信債務人願以簡省之方式維持生活,且盡力節省每月支出,與子女共同分擔 家庭生活費用,並將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後之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徵債務人確有履行 更方案之決心,並已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償之能事。 (三)至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再提高清償金額,難認其已盡 力清償、薪資資料不實云云。惟查,消債條例之立法 目的,即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藉更生 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之權利義務關 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 之更生機會,自不得以清償金額之多寡,作為認定債 務人是否盡力清償之唯一標準,且如上述,債務人已 簡化各項開支、盡力清償,而債務人之薪資若干,亦 有前開薪資資料可憑。債權人否決更生方案之理由應 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徐素娟之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20,000元 │ │2.總清償比例:42.5801%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 │ 共計6年72期,第1-72期每期清償10,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 │ │ 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 │ 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 │ 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 │ │ 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 │第1-72期每期分│ │ │ │ │ │配金額 │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9,647 │46,688 │64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190,138 │80,960 │1,125 │ │ │有限公司 │ │ │ │ ├──┼────────┼──────┼──────┼───────┤ │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35,595 │100,317 │1,39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0,234 │349,256 │4,85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55,825 │23,770 │330 │ │ │有限公司 │ │ │ │ ├──┼────────┼──────┼──────┼───────┤ │ 6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232,310 │98,918 │1,374 │ │ │公司 │ │ │ │ ├──┼────────┼──────┼──────┼───────┤ │ 7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47,183 │20,091 │27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 │ │二、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 │ 。若各期受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 │ 調整。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 │ 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 │ 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 │ 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 │ 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