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7 日
- 被告蔡秀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0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秀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一)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處分行為;(二)禁止債務人就其與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之保險契約辦理變更要保人、保單借款、解約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本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亦有規定。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為保全處分及變更保全處分之期間,不受本條例第19條第2項之限制。此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4 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蔡秀鳳業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裁定自民國(以下同)102年6月27日16時開始更生程序在案,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斟酌實際需要,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已於103年8月27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 │編號│財產名稱、性質、特徵 │數量(股) │ ├──┼─────────────┼──────┤ │ 一 │股票(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133:463 │ ├──┼─────────────┼──────┤ │ 二 │股票(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2,781 │ │ │公司) │ │ ├──┼─────────────┼──────┤ │ 三 │股票(東華合纖股份有限公司│863 │ │ │) │ │ ├──┼─────────────┼──────┤ │ 四 │股票(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2,590 │ │ │公司) │ │ ├──┼─────────────┼──────┤ │ 五 │股票(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227;1,417 │ │ │限公司) │ │ ├──┼─────────────┼──────┤ │ 六 │股票(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147 │ │ │) │ │ ├──┼─────────────┼──────┤ │ 七 │股票(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14 │ │ │) │ │ ├──┼─────────────┼──────┤ │ 八 │股票(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200 │ │ │) │ │ ├──┼─────────────┼──────┤ │ 九 │股票(佳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4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