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9號聲 請 人 王國書 即 債務人 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第一項認可裁定前,應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即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3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更字第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依本院 102年12月27日製作之債權表,本件已申報債權之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9位,其代表債權金額總計新臺幣(下 同)3,815,784元,其中本金金額為1,767,276元。債務人以未成年子女成年為分期時點,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一個月為一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 8,500元,清償總金額為612,0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額之百分之16.04,占本金金額之百分之34.63。本院於103年7月30日函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 否同意該更生方案,並對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之內容陳述意見。惟書面可決之結果,除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03年8月4日收受前開限期確答文書,卻遲至103年8月18日 仍未為確答,依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視為同意。其餘 債權人皆以書面確答不同意該更生方案,有送達證書及各債權人陳述意見書狀附卷可稽,依消債條例第60條規定,有不得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情形。 三、經查,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41,543元,扣除 必要生活費用383,134元後,所餘金額為158,409元,低於債務人更生方案清償總額612,000元。參諸債務人於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時,除薪資收入外,僅有聲請更生時之彰化銀行存款14,900元、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價值9,180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其僅 須列入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計算,並無強制債務人變價之依據及必要。惟債務人願將前開財產價值提出19,224元、分72期加計攤還債權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規定參 照)。 四、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衡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盡力清償: (一)查債務人自102年12月2日起任職於西革馬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西革馬公司),每月固定薪資為22,000 元(包含本薪21,000元、伙食津貼1,000元),另每月自薪資中扣除勞健保費用770元(勞保費434元、健保 費336元),每月實領薪資約為21,230元,確有固定收入等情,此有西革馬公司出具在職證明書附本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9號(下稱更生執行卷)第122頁 、103年1月、3月至5月薪資單附139-142頁、102年12 月31日至103年6月16日薪資轉帳存摺影本附第146-147頁為憑。再參諸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為22800元(見更生執行卷第150頁),且於西革馬公司工作前,長期擔任導遊工作,收入狀況視接團及抽佣比例而計,金額 並不穩定,99年度平均月薪為23,733元、100年度平均月薪為20,790元、101年度平均月薪為27,301元、102 年度1至11月平均月薪為19,448元,此有財政部台北國稅局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本院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卷第17-18頁,債務人所提101年收入明細表暨薪資轉帳存摺影本附更生執行卷第 98-106頁、102年收入明細表暨薪資轉帳存摺影本附卷第107-113頁供參,且因從事導遊工作,其所需支應之手機費用等業務必要費用較目前列支金額為高,核其 歷年收入狀況,債務人以目前收入每月22,000元為預 估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還款標準,應屬合理有據。 (二)次查債務人每月薪資為22,000元,於西革馬公司並未 領得年終獎金,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保留13,767元, 扣除非用於消費性支出之勞健保費用770元後,所餘金額12,997元始為債務人每月實際可得支用之生活費用 ,已與新北市政府103年度公告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 12439元相當,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債務人將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之全額8,233元提出清償,並將聲請更生時具財產價值之彰化銀行存款14,900元、富邦 人壽保險公司保單解約價值9180元提出19,224元,攤 入72期加計清償,平均每期多清償267元,每期清償金額為8,500元(計算式:8,233+267=8,500)。依同地區生活水準,其保留之生活費用僅得維持節省之基本 生活,未保留考量日常生活中臨時性、意外性之額外 支出,將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全數列入更 生方案,足見債務人已撙節開支、並盡全力清償債務 。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債權人 清償成數過低;債務人於西革馬公司2月份薪水何以遲至103年7月28日領取?該筆薪資是屬何部分薪資,應 予查明;債務人既有擔任導遊之專業技能,應於更生 方案履行期間另兼職以提高收入及還款金額云云。惟 查: 1.按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 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 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 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法院是否認可更生方案,以其 所提更生方案是否已盡力清償為標準,清償成數並 非唯一之考量。而所謂盡力清償之計算基礎,在審 核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聲請前2年內之收入及支出,以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計之可處分所得,酌留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後所得之數額,是 償還金額及成數僅是藉由數字計算之中性結論,並 無絕對之標準。查本件債務人更生方案,將其收入 扣除支出之餘額全數用於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更生 時財產總額之多數加計清償,足徵債務人確已勉力 清償債務,雖清償成數未符債權人之要求,然已為 債務人於維持基本生活之前提下,依其工作收入所 能負擔之極限,債權人僅以成數不足為由反對前開 更生方案,有違立法意旨。 2.債權人於102年12月起任職於西革馬公司,勞工保險並於同月加保,依其103年6月18日陳報狀載,雇主 為拓展業務出國並場至中南部出差,而薪資由雇主 本人發放,因103年3月份特別忙碌,以致遲未發放 103年2月份薪資(見債務人陳報狀,附更生執行卷 第136頁),且據薪資轉帳明細資料,西革馬公司於每月月中發放上月薪資,103年7月28日補發二月份 薪資,並於入帳明細中載明「西革馬2月薪」(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附更生執行卷第170頁),可證該筆薪資確為2月份補發薪資,並非其餘獎金或月薪以外之收入。 3.債務人雖曾擔任導遊,然收入金額並不穩定,債務 人稱考量更生方案履行之順利而轉換工作,擔任西 革馬公司客服人員,工作時間為早上九點至晚上六 點,中間休息一小時,除週休二日外,其餘休假天 數依勞基法規定(見本院103年7月30日詢問筆錄, 附更生執行卷第163頁)。按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兩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每日工作時數為8小時(已扣除中午休息時間),足認其工作時間已符合前開規定,債務人雖應於更生 方案履行期間辛勤工作以清償債務,然非可得剝奪 其合理、合法之休息時間。是以,債權人遠東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債務人有從事導遊工作 之專業,自應於西革馬公司之全職工作外,另於週 休二日期間兼差以提高收入及還款金額云云,恐非 可採。 五、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甲○○之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12,000元。 │ │2.總清償比例:16.04﹪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 │ │ ,每期清償8,5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2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 │ │ 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 │ 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 │ 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 │ │ 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4.其他條款:如一期未能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第1-71期每期│第72期分配金│ │ │ │ │ │分配金額 │額 │ │ │ │ │ │ │ │ ├──┼────────┼─────┼─────┼──────┼──────┤ │ 1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161,739 │ 25,941 │ 360 │ 381 │ │ │公司 │ │ │ │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200,516 │ 192,547 │ 2,674 │ 2,69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339,171 │ 54,398 │ 756 │ 72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乙○(台灣)商業│ 420,332 │ 67,416 │ 936 │ 960 │ │ │銀行股份 │ │ │ │ │ ├──┼────────┼─────┼─────┼──────┼──────┤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582,592 │ 93,440 │ 1,298 │ 1,28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6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469,924 │ 75,369 │ 1,047 │ 1,032 │ │ │有限公司 │ │ │ │ │ ├──┼────────┼─────┼─────┼──────┼──────┤ │ 7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 118,498 │ 19,005 │ 264 │ 261 │ │ │有限公司 │ │ │ │ │ ├──┼────────┼─────┼─────┼──────┼──────┤ │ 8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400,837 │ 64,289 │ 893 │ 88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9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122,175 │ 19,595 │ 272 │ 283 │ │ │有限公司 │ │ │ │ │ ├──┴────────┴─────┴─────┴──────┴──────┤ │參、補充說明 │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 │ 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均於第72期清償金額中調整。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 │ 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 │ 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 │ 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 │ │ 、第2項規定參照)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