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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4號

聲請人
黃則民
即債務人
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申報債權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11位,其代表債權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3,798,737元,其中本金金額1,865,154元。債務人前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8日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以次子大學畢業為分期時點,提出分階段更生方案:第1-30期每期清償11,000元、第31-72期每期清償17,500元,每年2月自年終獎金中提出60,000元加計清償,總清償金額為1,425,000元。經本院依本條例第60條之規定,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惟書面可決之結果,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共5人,未逾全體債權人之半數,致有不得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情形,各債權人亦已就更生方案及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陳述意見(消債條例第64條第3項規定參照)。又債務人自陳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尚有保單,惟價值不明,經本院函查結果,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於該公司投保之保單,主約已繳費期滿,解約價值約為104,910元,有該公司回函附本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4號(下稱更生執行卷)第228頁為憑。債務人衡酌其具清算價值之財產狀況,復於103年4月10日提出分階段更生方案:第1-30期每期清償11,000元、第31-72期每期清償17,500元,每年2月再自年終獎金中提出75,200元加計清償,總清償金額為1,516,2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額3,798,737元之百分之39.91。

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4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經查:債務人任職於大安工研食品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安工研食品公司),於採購物流課工作,每月固定薪資為29,600元,另有各式津貼數千元不等,每季視工作績效領取一次業績獎金約四千餘元,以102年1月至12月之收入平均計算,每月實領薪資約為39,190元(已含固定薪資及其他各式獎金、每季領取之業績獎金,並扣除勞健保費及福利金)。另每年領有年終獎金,扣稅後約為85,500元,此有債務人所提102年1月至12月逐月薪資單、業績獎金薪資單、附本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4號(下稱更生執行卷)第161-170頁、第189-192頁為憑,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為債權人所不爭。

四、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衡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每月平均實領薪資為39,190元,目前並無配偶,需扶養母親(年滿77歲)及次子(年滿20歲,仍就學中),債務人以次子大學畢業為分期時點,提出兩階段更生方案。第一階段每月保留個人及兩名受扶養人之必要生活費用為28,167元,並將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全額列入更生方案為清償。復逐項核其開支,包括房租10,000元、膳食費4,500元、樹林至淡水來回交通費3,000元、個人水電瓦斯費667元、電話費500元、生活雜支1,500元、母親扶養費4,500元、次子扶養費3,500元(扶養費均已包含水電瓦斯費用),其中交通費3,000元較為偏高,係因債務人居住樹林區,每日工作需往返淡水,以每月工作日24日、每日交通費124元為計算,平均單趟交通費約為62元,衡其距離及可用之交通工具,所費尚屬相當,其餘各項支出並無逾越同地區一般生活水準之情,而其中膳食費用每月4500元、個人水電瓦斯費667元,考量目前物價上漲之實況,確已設法撙節開支;又次子大學畢業後,除刪除次子扶養費3,500元外,並估算次子居住家中應協助分攤共同居住之房租費用,而將第二階段還款金額提高6,500元,並未提高生活費用,各項開支尚屬合理。

(二)再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101年2月6日修正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考其立法說明略以「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需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至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101年2月6日生效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立法說明參照)。查本件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為11023元,每年領取之年終獎金約為85,500元;其清算財產為南山人壽保單104,910元,是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6年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約為1,684,566元(計算式:(11,023×30)+(11,023+6,500)×42+(85,500×6)+104,910=1,684,566),而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為1,516,200元,已逾應行注意事項所定十分之九之數。又債務人稱:「我需要保留一點錢,因為平常生活可能會有一些意外的開支,我媽媽的身體也不好,我們公司每年都有身體健康檢查,我身體都有狀況,有腎結石,之前已經打掉了,另外有胃潰瘍、十二指腸潰瘍,所以我想要保留一些費用,萬一有醫療費或是生活意外的開支,我才能繼續還錢。」(見本院103年1月8日詢問筆錄,附更生執行卷第184頁)並提出行天公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工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附更生執行卷第212-213頁為憑。綜上,債務人所提清償金額已達應行注意事項所定標準,且斟酌其生活狀況確有預留合理金額以供醫療及不備之需,其所提更生方案可認已盡力清償。

(三)末按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應審酌除最低生活需求外,亦應審究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以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公允。本件債務人之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為1,516,200元,雖清償金額未符債權人之要求,然已為債務人於維持基本生活之前提下,依其工作收入所能負擔之極限,且清償金額已達債權本金金額1,865,154元之百分之81.29,又債務人自96年6月起,已陸續遭各債權人扣薪,扣薪所得金額均已沖抵部分利息及違約金,是各債權人雖債權仍有所損,然損失不至過鉅,衡酌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及消債條例之立法意旨,應予債務人於維持基本生活之前提下,可得重建經濟之機會。

五、按數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責任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受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裁定時,債權人得就其債權於裁定時之現存額,對各更生債務人或清算財團行使權利(消債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參照);復按銀行法第12條之1第3項、第4項明定,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末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101年1月11日以金管銀法字第00000000000號函表示,銀行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之「消費性放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財產(包括汽車)、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等。但銀行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及「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辦理之貸款,不在此限。查本件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就學貸款連帶保證債權,依照金管會前開函示,非屬銀行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之債權,故受償方式不受該條文之限制,而得就裁定債務人開始更生時之現存額,對債務人行使權利,並依其債權金額,與其他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同受更生方案之分配。

六、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 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債務人黃則民之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16,200元。 ││2.總清償比例:39.91﹪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 ││ ,第1-30期每期清償11,000元、第31-72期每期清償17,500元,每年2月自年終獎金││ 中提出75,200元加計清償(即第一階段每年2月當期清償86,200元,第二階段每年2││ 月當期清償92,7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 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 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 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 ││ 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4.其他條款:如一期未能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第1-30期每期│第31-72期每 │每年2月應 ││ │ │ │清償金額(每│期分配金額(│加計清償之││ │ │ │年2月應再加 │每年2月應再 │金額 ││ │ │ │計最右欄金額│加計最右欄金│ ││ │ │ │) │額) │ │├──┼────────┼─────┼──────┼──────┼─────┤│ 1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 618,310 │ 1,790 │ 2,848 │ 12,24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485,160 │ 1,405 │ 2,235 │ 9,604 ││ │公司 │ │ │ │ │├──┼────────┼─────┼──────┼──────┼─────┤│ 3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 126,214 │ 365 │ 582 │ 2,499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126,936 │ 368 │ 585 │ 2,513 ││ │有限公司 │ │ │ │ │├──┼────────┼─────┼──────┼──────┼─────┤│ 5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105,276 │ 305 │ 485 │ 2,08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6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98,355 │ 285 │ 453 │ 1,947 ││ │有限公司 │ │ │ │ │├──┼────────┼─────┼──────┼──────┼─────┤│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116,137 │ 336 │ 535 │ 2,299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497,197 │ 1,440 │ 2,290 │ 9,842 ││ │有限公司 │ │ │ │ │├──┼────────┼─────┼──────┼──────┼─────┤│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421,843 │ 4,117 │ 6,550 │ 28,147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0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 190,586 │ 552 │ 878 │ 3,773 ││ │公司 │ │ │ │ │├──┼────────┼─────┼──────┼──────┼─────┤│11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12,723 │ 37 │ 59 │ 25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總計 │3,798,737 │ 11,000 │ 17,500 │ 75,200 ││ │ │ │ │ │├───────────┴─────┴──────┴──────┴─────┤│參、補充說明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 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務人及各債權人自行調整。││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 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 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 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 ││ 、第2項規定參照)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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