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4 日
- 原告邱幗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5號聲 請 人 邱幗君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7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聲請前自100年1月至101年12月間可處分所得 為795,600元,包含扣薪支出後尚不敷必要生活費用 。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數份,債務人願將保單解約並提出解約金95,000元做為分第一期至第六期攤還還款金額,以表示還款誠意,而經本院函查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其表示已無有效保單存在,而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解約金共約96,000元,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959,000元,不致過低。 (二)又債務人現任職於格瑞斯有限公司業務部,因金融海嘯之緣故,自98年起取消獎金等制度,而98年起至 101年每月固定薪資為33,000元,此有債務人訊問筆 錄、陳報狀、轉帳影本及勞保投保資料在卷可查,而債務人自陳101年度有年終獎金3,600元,願全數提出清償,故債務人預估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33,300元,應堪採信。 (三)關於債務人支出扶養費用部份,債務人有1名子女( 為89年生),因其丈夫有家暴頃向,並未支付扶養費,此有訊問筆錄在卷可查。是以新北市101年度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11,832元核之,復因債務人自陳其前配偶並未負擔扶養費,故本院衡酌上開情事,認債務人每月對其未成年子女所支出之扶養費每人以6,000 元計之,堪認合理。復考量債務人與父母親共同居住,債務人稱其父母除老人年金外並無財產收入,此有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及訊問筆錄在卷可參,而為人子女之扶養義務為負擔房租,而房租租金為8,000 元,故可認定債務人扶養父母及小孩各2,000元之房 租,亦屬合理。 (四)經查,債務人於更生方案每月平均可支配所得為 33,300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12,000元,扶養費 10,000元,勞健保1,477元後,僅餘9,823元可供其每月生活之用,若以新北市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資格審核標準予以考量,衡酌債務人在外租屋居住,又須獨立扶養小孩,且已自97年度起開始扣薪,然生活中總有臨時支出,可認債務人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幾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見債務人已盡其所能償債,並願節約用度以提高還款金額。 (五)再查本件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扶養費用應以扶養親屬免稅額作為計算基準等語為由,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清償成數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至「扶養親屬免稅額」係屬納稅義務人計算綜合所得淨額之減項,其金額由財政部於每年度開始前,依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規定參照),以作為年度綜合 所得稅結算申報之依據;而「最低生活費」,係由中央、直轄市之主管機關(社政)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佈當地區最近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 十定之(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規定參照),可知政府訂定之最低生活費標準應屬維持個人基本生活之最低需求,扶養親屬免稅額係屬租稅優惠之性質,有其賦稅政策之考量,兩者不可相提並論。故以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作為計算債務人負擔子女扶養費用之標準,較符合社會實情,債權人認此部分應以扶養親屬免稅額為計算基準,進而主張債務人每期還款之金額應可提高,應非可採。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復考量債權人等與債務人間利益衡平、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及社會公益等因素,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邱幗君之更生方案(第1點至第6點)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59,000元。 2.總清償比例:22.32﹪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 為1期,清償6年72期,弟1期至第5期每期清償28,000元,第6 期清償27,000元,第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2,000元。債務人 應於每月15日,將如附件三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 ) 4.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債權比例算至小數點後3位)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 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5.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6.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附件三:每期還款金額 一、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31,871元 第1期至第5期還款金額:860元 第6期還款金額:829元 第7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368元 二、債權人:渣打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70,222元 第1期至第5期還款金額:458元 第6期還款金額:441元 第7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196元 三、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494,349元 第1期至第5期還款金額:3,222元 第6期還款金額:3,107元 第7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1,381元 四、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610,291元 第1期至第5期還款金額:3,978元 第6期還款金額:3,836元 第7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1,705元 五、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338,107元 第1期至第5期還款金額:2,204元 第6期還款金額:2,125元 第7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945元 六、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001,389元 第1期至第5期還款金額:6,527元 第6期還款金額:6,294元 第7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2,797元 七、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579,374元 第1期至第5期還款金額:3,776元 第6期還款金額:3,641元 第7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1,618元 八、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13,169元 第1期至第5期還款金額:1,389元 第6期還款金額:1,340元 第7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596元 九、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66,000元 第1期至第5期還款金額:430元 第6期還款金額:415元 第7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184元 十、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790,998元 第1期至第5期還款金額:5,156元 第6期還款金額:4,972元 第7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2,210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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