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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1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13號

聲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嘉瑩
相對人
鴻德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 年12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鴻德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8,000,000元及18,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43,131,03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二件、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二件、借款契約、其他約定事項二件、授信契約書、動用申請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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