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487號聲 請 人 邱麗娟即飛凱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磐實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磐實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本票二紙,票據號碼CH550234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79,906 元,到期日民國101 年1 月30日;票據號碼CH550232內載金額200,000 元,到期日民國101 年1 月30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