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1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100號
- 聲請人
- 兆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杰
- 相對人
- 歐騰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錫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給本票裁定,因聲請人於聲請狀載明利息自提示日起算,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系爭本票之利息起算日,該通知已於民國102 年4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並未補正利息起算日,是其請求之利息無從起算,故除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利息部分應予駁回外,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無利息 102年度司票字第2100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新 台 幣) │ │ │ │├──┼──────┼───────┼───────┼────────┼──┤│001 │102年1月4日 │30,000元 │102年2月10日 │042860 │ │├──┼──────┼───────┼───────┼────────┼──┤│002 │102年1月4日 │30,000元 │102年3月10日 │042859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