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8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861號
- 聲請人
- 台灣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朝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元佃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3 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已於102 年10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