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簡聲字第2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簡聲字第247號
- 聲請人
- 久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錫木
- 相對人
- 諱億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秀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通知終止工程承攬合約書律師函及退郵信封各1 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