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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29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294號

聲請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代理人
周晹程
相對人
萬年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吳景芳」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春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原法定代理人吳景芳任期已於民國102年3月22日屆滿,而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林春榮,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2年4月29日完成法人變更登記在案,故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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