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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48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484號

聲請人
鄭淑惠
相對人
江陳宗
相對人
江宗綬
相對人
江慈璜
相對人
吳簡玉雲
相對人
林秋陽
相對人
成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展
相對人
林玉葉

      曾芝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柒佰叁拾陸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8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一,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23,869元│由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補繳裁判費 │ 15,642元│同上。 │├─────────┼──────────┼──────────────────┤│不動產鑑估費 │ 6,000元│同上。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9,950元│同上。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21,900元│同上。 │├─────────┼──────────┼──────────────────┤│合 計 │ 87,361元│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87,361元×10%=8,736元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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