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張嵩峩、黃仲義
-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仲恒
- 被告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徐藝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506號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代 理 人 劉仲恒 相 對 人 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尚品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仲義 相 對 人 徐藝倢 上列當事人間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顏慶章」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嵩峩」。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尚品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苗栗縣竹南鎮○○街00號、法定代理人石炳文住臺中市○里區○○路000 巷000 弄0 號6 樓」,應更正為「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尚品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雲林縣林內鄉○○村○○路00巷0 號、法定代理人黃仲義住雲林縣林內鄉○○村○○路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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