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黃仲義

  •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仲恒
  • 被告
    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徐藝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506號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代 理 人 劉仲恒 相 對 人 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尚品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仲義 相 對 人 徐藝倢 上列當事人間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顏慶章」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嵩峩」。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尚品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苗栗縣竹南鎮○○街00號、法定代理人石炳文住臺中市○里區○○路000 巷000 弄0 號6 樓」,應更正為「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尚品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雲林縣林內鄉○○村○○路00巷0 號、法定代理人黃仲義住雲林縣林內鄉○○村○○路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