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5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57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右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秉祥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鴻鈞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褚桂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1日以102年度司裁全字第 731號民事裁定予以准許,相對人並據以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2年度司執全字第396號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聲請意旨所述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閱無訛,且相對人迄未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 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5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