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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874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874號

聲請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劉千綺
相對人
宏圖永安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川林(兼陳川棟之繼承人)
相對人
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川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宏圖永安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川坪、陳川林、辜美君」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宏圖永安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川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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