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8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874號
- 聲請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代理人
- 劉千綺
- 相對人
- 宏圖永安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川林(兼陳川棟之繼承人)
- 相對人
- 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川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宏圖永安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川坪、陳川林、辜美君」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宏圖永安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川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