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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930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930號

聲請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葉玉琴
相對人
雅特實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陳德祥
相對人
人 4
相對人
王志宏

上列當事人九十九年度司裁全字第二0六九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司裁全字第二0六九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四期債券,面額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捌仟元,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六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設有明文規定。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依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2069號民事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面額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辦理提存,並經本院以99年度存字第199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開債券即將屆期,為此聲請以面額相同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變換等語,有聲請人提出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2069號裁定、本院99年度存字第1996提存書等件影本為證。本院經審認聲請人聲請變換之上開債票與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2069號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尚屬相當,是聲請人之聲請,依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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