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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8號

上訴人
泰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張文華
被上訴人
林宜儒
即原告
兼法定代理人
張麗嬋

以上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國字第8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

捌拾萬肆仟伍佰捌拾參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參仟貳佰貳

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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