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01號上 訴 人 興宏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景樺 被 上訴人 連有大理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神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度建字第10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0萬9,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