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黃若美
- 法定代理人林志清
- 原告李三泰即鑫源工程行
- 被告凡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3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凡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清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三泰即鑫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建字第130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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