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凡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清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三泰即鑫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建字第130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