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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3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凡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清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三泰即鑫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建字第130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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