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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楊千儀

  • 當事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48號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古沼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24,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11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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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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