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48號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古沼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24,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11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