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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8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89號

原告
楊劉秀珠即天訊電子工程行
原告
樺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彭文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被告
微盛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豫根
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①主文第二項、第五項所載之「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壹佰元」均應更正為「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元」;

②事實及理由五、倒數第五行所載之「31萬7100元」均應更正為「31萬7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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