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9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江宜恩(法號:儀慧)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築夢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正義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呂宛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3 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3 年6 月9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以及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