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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9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邱靜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97號

原告
朱立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群瑋
被告
世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1年2月11日與被告訂定承攬工程合約,由原告承作被告彰濱廠大樓6樓A、B、C三戶及7樓層裝修工程,兩造並約定因該契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原告提出之上開承攬工程合約第二十條記載甚明。從而,原告依上述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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