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9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98號
- 原告
- 聚瀅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振富
- 被告
- 方珞紜
- 訴訟代理人
- 劉文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與被告訂定室內裝修合約,兩造並約定因該契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原告提出之室內裝修合約書第十五條記載甚明。從而,原告依上述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