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16號
- 原告
- 瑞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國棟
- 被告
- 掀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間之工程承攬契約定書第26條約定在卷可稽(見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979號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